一、目的
贯彻落实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和北京市发改委、北京市卫生局、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《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》的通知精神,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项目内容及医疗服务价格。
二、在医院显著位置放置触摸屏, 做到100%公布医院药品、医疗服务项目、一次性可收费医用耗材。公布的内容按京发改[2008]1083号文件执行。
三、在门诊主要收费、检查、治疗科室,对相关医疗服务项目收费,设立价格公示。公布的内容按京发改[2008]1083号文件执行。
四、明码价格公示的各项内容做到准确无误,遇价格变化及时更换。
五、公布“12358”价格举报电话和医院物价管理办公室电话。
六、对所有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收费明细清单。
七、定期听取社会监督员和患者的意见,不断改进工作。